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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原创丨非涉税走私类案件专题八 ——走私贵重金属罪探讨

2025-02-08 行业新闻

  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下,走私贵重金属罪成为破坏国家经济秩序与资源管理的严重隐患。贵重金属(最重要的包含黄金、白银、铂、锇、钌、钯、铱、铑、钛等金属和国家禁止出口的其他贵重金属)因其稀缺性与高价值,在国际贸易中受到严格监管。从辩方视角探究此罪的法律架构、实务要点及辩护策略,对保障当事人权益、维护法律公正意义非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很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目前虽无专对于走私贵重金属罪的详尽司法解释,但在司法实践中,量刑主要参照犯罪涉及贵重金属的数量、价值、走私次数、是否有组织犯罪等因素。一般而言,走私大量高纯度贵重金属、频繁作案或参与犯罪集团的,易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或很严重,面临较重刑罚;而少量携带、初犯且未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可能被视作情节较轻,量刑相对从轻。曾有案例,行为人首次走私少量低纯度黄金制品用于个人收藏,法院综合考量后判处较轻刑罚并处罚金,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个案中的灵活运用。

  仔细甄别涉案金属是否符合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范畴。研究《贵金属管理条例》等法规,确定其种类、纯度标准。部分合金或含有贵重金属成分的制品,可能因含量、用途等因素不在禁止之列。若存在争议,应借助专业鉴定机构意见,清晰区分合法与非法出口界限,防止不当扩大犯罪认定范围。

  对走私贵重金属数量,需依据海关查验记录、运输单据等原始资料核对,确保无错计、漏计。价值核定方面,参考国际市场价格波动规律、专业评估报告,审查司法机关采用的估价方法是否合理。如遇特殊工艺或历史文化价值附加的贵重金属制品,应综合多方面因素,避免单纯以重量或常规市场价格衡量,保障价值认定准确性,从而影响量刑幅度。

  全面审查被告人是否明知货物为禁止出口贵重金属且故意逃避监管。考量其职业经历、交易背景、是否接受过相关法律告知等因素。若被告人因误解海关规定、受误导相信出口合法,或在复杂商业流程中难以辨别货物性质,应收集业务往来邮件、行业咨询记录等证据,论证其主观故意缺失或存疑,削弱犯罪构成要件。

  积极探寻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如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微小、受胁迫参与、案发后积极协助追回贵重金属等。对于可能加重情节,如造成贵重金属资源流失境外难以处理的后果,应分析其因果关系与责任层级。若存在第三方因素干扰或不可抗力,凭借海关监管报告、物流追踪信息等证据,合理分摊责任,为被告人争取有利量刑情节。

  确保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条款,在法律模糊地带或存在竞合情形时,引用类似案例、法学理论及立法意图解读,争取有利法律解释。如涉及边境小额贸易中贵重金属携带界限争议,结合区域贸易政策与法律精神,精准判断行为合法性,防止因法律适用偏差损害被告人权益,维护法律适用准确性与公正性。

  贵重金属鉴定需专业设备与技术,部分新兴合金或特殊形态金属鉴定难度大。辩护律师应审查鉴定机构资质、检测方法是不是满足行业规范,对复杂鉴定结果可申请专家复核。曾有案件因鉴定机构检测流程瑕疵,导致金属成分认定错误,影响案件走向,凸显严格审查鉴定环节必要性。

  跨境走私涉及境外证据,其收集、公证、认证程序复杂。需遵循国际司法协助条约与国内证据规则,确保证据合法性与证明力。如通过国际刑警组织调取的境外交易记录,应完成相应转化手续。在证据采信上,协调国内外法律差异,保障跨境证据有效支撑案件事实认定,避免因证据问题阻碍司法公正进程。

  走私贵重金属扣押、保管、处置应依法依规。关注海关、公安等部门操作流程,防止物品损坏、遗失或非法流转。在罚没处置环节,监督拍卖、移交等程序符合国有资产处理规定,维护国家财产权益与法律执行的严肃性。

  2017年4月至5月,被告人黄某身处美国期间,委托别人于 “中国黄金” 商店购置55块投资金条,每块重达100克,并顺利完成在中国境内的接收流程。6月20日,黄某偕同丈夫、女儿从江苏省南京市抵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拟搭乘中国东方航空公司MU589次航班返回美国旧金山家中。在出境之际,其选择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所携带的任何物品。当所携行李通过X光机查验时,机场安检人员察觉行李内存在块状金属图像,遂即刻拦下黄某及其同行人员进行盘查。在此过程中,黄某如实坦陈其携带黄金欲出境的实情。经开箱查验,在其双肩背包及两只拉杆箱内共计查获55块黄金,总重量达5500克,价值人民币161万余元。案发后,海关旅检处依据相关规定,先行发还黄某金条1块,剩余5400克黄金则由侦查机关扣押入库。随后,侦查人员接获海关旅检处报警迅速赶赴现场,将黄某依法抓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明知黄金属于中国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却依旧携带5350克黄金(扣除已发还的1块50克金条)出境,价值高达人民币156万余元,其行为确凿触犯了走私贵重金属罪。鉴于黄某某在被盘查时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身罪行,此行为构成自首,依据法律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故而,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晰明了,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实施走私贵重金属行为,情节较轻,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黄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且庭前全额缴纳罚金,依法可从宽处理。综合考量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法院判定对其适用缓刑。

  最终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走私贵重金属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已预缴),扣押在案的黄金予以没收。

  法院判定被告人黄某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的核心依据在于,其明确知晓携带大量黄金出境需遵循海关规定做申报,却蓄意逃避海关监管,试图通过无申报通道携带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离境,此行为严重违反国家对贵重金属的进出口管理秩序,对国家经济利益构成潜在威胁。在量刑环节,法院充分考量黄某的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态度以及积极缴纳罚金等因素,全面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严厉打击走私犯罪行为的同时,确保刑罚的公正合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黄某走私贵重金属一案中,其辩护人主要提出以下关键辩护要点:其一,强调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鉴于黄某身为瑞控机械(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此次携带黄金出境主要是因工作需要前往美国洽谈业务,并非出于恶意违法获利目的,且其在生活中还有年儿需在美国接受教育,家庭因素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影响其行为决策,试图以此说明其犯罪动机具有一定特殊性,减轻其主观可责性。其二,对案件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观点进行阐述。辩护人指出黄某此次走私行为虽触犯法律,但并未造成黄金大量流失或引发严重的经济秩序混乱等恶劣后果,相较于另外的情节严重的走私贵重金属案件,其社会危害性处于相比来说较低水平。尽管这些辩护意见在罪名认定方面未能改变案件定性,但在量刑阶段为法庭提供了多维度的考量因素,与黄某的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相结合,共同促使法庭在法律框架内对黄某作出相对从轻的处罚决定,充足表现了辩护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过程中,积极挖掘案件细节与背景信息,为争取有利判决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在2017年1月至3月期间,金某多次在沈阳某珠宝有限公司购买大量黄金后,精心策划并指使他人实施走私行为。其安排孙某将所购黄金转交给在沈阳桃仙机场任职的工作人员马某、杨某或兰某。这些机场工作人员凭借职务便利,绕过海关的严格检查,将黄金顺利带入机场国际隔离区,再转交给金某事先安排好的前往日本的旅游人员。这些旅游人员乘坐国际航班将黄金偷运至日本,并交给金某指定的收货人,通过这一种隐蔽且复杂的方式,金某累计走私黄金约111.5千克,严重破坏了国家的黄金管理秩序和海关监管制度。

  公诉机关指控金某违反国家对黄金的严格管理规定,蓄意逃避海关监管,组织实施了大规模的走私黄金至境外的犯罪行为,其行为全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走私贵重金属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在整个犯罪过程中,金某系主要组织者和策划者,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核心主导作用。

  经法院审理查明,金某的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多次组织走私黄金的行径情节很严重。最终,法院依法判处金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28年3月20日止,没收财产款项已按规定缴纳。

  法院判定金某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的关键依据在于,众多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相关证人的证言形成了严密的证据链条,充分证实金某不仅亲自参与购买黄金,还精心组织策划了整个走私流程,包括安排人员缝制用于藏匿黄金的特制马甲和改装牛仔裤、向参与走私的带货人员支付高额报酬等关键环节。金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对贵重金属的进出口管制制度,对国家经济安全构成重大威胁。在量刑环节,法院综合考量金某组织走私犯罪的次数频繁、走私黄金数量巨大等恶劣情节,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认定其属于 “情节很严重” 的情形,从而作出公正且严厉的判决,确保刑罚的威慑力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落实,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打击类似走私犯罪行为树立了典型范例。

  金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除部分特定走私犯罪事实中涉及的18公斤黄金外,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走私犯罪行为金某均未参与,且不应被认定为主犯。然而,经法院详细审查,同案被告人孙某、马某、杨某、兰某、刘某、于某等人的一致供述,以及证人林某、陈某、范某、张某、朱某、姜某、金某等的可靠证言,均从不同角度、不同环节有力地证实了金某在整个走私活动中的核心组织者地位和热情参加实施的关键作用。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且牢固的证据体系,金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并未得到采纳。

  综上,走私贵重金属罪并无相关的司法解释,但从上述两个案例来看,从走私贵重金属的数量与量刑的关系有一个大概的区间,故作为此项罪名的辩护人应该依据案件详细情况及检索相关案例制定辩护策略。

  走私贵重金属罪量刑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其法律适用与实务操作复杂多元。辩护律师唯有扎实掌握法律条文、深入剖析案件细节、精准运用辩护策略、结合相关案例,方能有效维护当事人权益。同时,社会各界应强化对贵重金属走私危害认知,协同执法司法机关,筑牢防范走私防线,守护国家经济资源安全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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