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法律和法规,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决定联合开展“百吨王”超限超载货车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重点路段。全市各类超限超载高发路段;矿山、钢铁、水泥、砂石等四类企业,港口、铁路货场、大型物流园区、大宗货物集散地等四类场站周边道路及跨区域运输通道。
(二)重点车辆。煤炭运输车、砂石运输车、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车等易超限超载车辆。
(三)重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重点查处车货总重超100吨以上,以及非法改装(加高栏板、增加钢板弹簧等)和逃避检测(遮挡号牌、闯卡、绕行农村公路等)的行为。
(一)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擅自放行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的行为,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根据《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安全生产重点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五条规定,判定为重点事故隐患。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执行整改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驾驶货物运输车辆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92条实施处罚,被责令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具有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现实危险,其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上道路行驶的货车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技术参数的,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79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并开具《责令恢复车辆原状通知书》责令立即进行整改。
对货运企业使用非法改装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0条之规定,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四)对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承接非法改装机动车业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2条之规定,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对无证无照经营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103条之规定依法从重处罚。
(五)对超限超载行为的运输车辆、驾驶人、货物运输企业及承运人(源头企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严格实行“一超四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吊销其车辆道路运输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物运输车辆超过本单位货物运输车辆总数10%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一同营造良好道路交互与通行环境,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法律和法规,积极努力配合开展整治行动,自觉消除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不得阻扰行政执法,不得强行冲卡、拒绝检查和阻碍执法,否则,将被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欢迎广大人民群众举报涉及“百吨王”超限超载货车等违法行为。
(举报电话: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省交通综合执法局曲靖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