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菌子”为何会被判刑?2023年2月,云南的两个男子上山捡菌子,在山上,他们却看见了保护动物獐子的粪便。
而正是这个机会,他们被巨大的利益蒙蔽了双眼,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得到了法律的制裁。让我们的角度来看一下到底发生了什么?
2023年2月的一个晴朗的早晨,云南省大理州宾川县钟英乡西山村的锡某海和锡某,带着背篓和刀子,一起上山去捡菌子。
锡某海和锡某是叔侄关系,他们两人关系特别好,平时都喜欢到山里去寻找一些野生的食用菌,卖给附近的饭店或者市场,赚点外快。
这一天,他们来到了朵背箐尖山,一个偏僻而又茂密的山头。他们沿着小路走了一会儿,就发现了一些鲜嫩的菌子,于是高兴地采摘起来。
他们边走边采,不知不觉走进了山林深处。但他们没想到的是,接下来会有巨大的陷阱等待着他们。
突然,锡某海发现了一些奇怪的痕迹。他拿起一块粪便仔仔细细地观察,然后兴奋地对锡某说:“这是獐子的粪便!这里一定有獐子!”
獐子,又叫林麝,是一种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生活在云南、四川等地的高海拔山区,长着棕色的毛皮,尾巴很短,体型像兔子,但是腿比兔子长。
它们以草、树皮、果实等为食,喜欢在夜晚活动,它们的肉味道鲜美,而且有药用价值,被认为是珍稀的野味。
锡某海和锡某都知道獐子的珍贵,此时,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他们心中一动,想到如果能捕到一只獐子,那么就能卖个好价钱,或者自己回家煮来吃。
他们忘记了自己只是来捡菌子的,也忘记了獐子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不得随意猎捕。冲动上头的他们决定利用手头的工具和材料,在这里设下扣子,试图捕捉獐子。
扣子是一种简易的捕猎工具,由铁丝、木棍、弹簧等组成。它的原理是利用弹簧的力量将铁丝勒紧,将动物的脖子或者腿部夹住,使其无法逃脱。
扣子虽然简单,但是却非常残忍,会让动物受到极大的痛苦和伤害,甚至直接引发死亡。
锡某海和锡某在发现了獐子粪便后,并没有立即设扣子。而是先回到村里,找到了自己藏在家中的两支自制枪和射钉弹药,计划着先用枪打伤獐子,再用扣子夹住它,这样更加稳妥和有效,同时能避免引起他人的注意。
第二天晚上,他们带着、弹药和扣子再次来到朵背箐尖山。他们在獐子出没的地方布下了86个扣子,然后躲在一旁等待。獐子是夜行动物,白天很少出现,他们也计算好了时间,只在一旁静静地等待,希望能在夜晚捕捉到獐子。
他们赶紧跑过去一看,发现原来是附近村民家养的山羊误入了他们的扣子,被夹住了脖子,血流不止,痛苦不堪,看到眼前一幕,他们惊慌失措,怕被村民发现,就赶紧收拾了扣子和山羊的尸体,逃回了家中。
他们将失败归因于自己运气不好,没有遇到獐子。他们决定再试一次,希望能实现他们的野心。2023年2月19日,他们再次来到朵背箐尖山,重新布下了扣子。
这一次,他们终于如愿以偿,在听到一声惨叫声之后,他们捕到了一只獐子。他们欣喜若狂,将獐子带回了家中,盘算着要如何正确地处理这只獐子,最后,他们以2000元把獐子卖给了当地的一家餐馆。
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他们又制作了几个扣子,尝试着再多抓几只獐子。原认为自身捡到了宝贝,殊不知自己已经触犯了法律,给我们自己所带来了麻烦。
宾川县公安局平川森林派出所在巡逻和走访中得知,有村民的山羊离奇失踪,并且在山上发现了扣子,便推断有人在朵背箐尖山利用设扣子的方式对野生动物和山区群众家养的山羊进行非法猎捕。
经过调查核实,办案民警锁定了锡某海和锡某两人为嫌疑人,并对他们的住所进行了依法搜查。
在搜查中,民警发现了锡某海和锡某用于非法捕猎的工具和自制枪2支、射钉弹药,并从锡某海家中搜出了一些獐子毛。经过DNA鉴定,证实这些毛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獐子(林麝)。
在审讯中,锡某海和锡某对自己的非法猎捕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他们交代了自己是如何发现、捕杀、食用獐子的过程,并承认自己在非法捕猎过程中,将附近村民家养的山羊致伤致死。
宾川公安机关已对锡某海和锡某2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依法对2人用于非法猎捕的工具和自制枪2支、射钉弹药进行收缴。
最终,锡某海和锡某被提起公诉,锡某海作为主谋被判处25年有期徒刑,锡某作为从犯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
根据我国的刑法,对那些没有经过有关部门许可,而擅自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人,要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的刑罚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而定,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情节很严重,就要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和二级保护。这些野生动物的名单是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
锡某海和锡某在没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的情况下,利用自制和扣子等工具,非法猎捕、杀害了一只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獐子,并将其售卖。
他们的行为严重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危害了生态平衡,构成了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他们的具体情节和后果,他们应该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根据我国的刑法,对那些非法持有、私藏或者弹药的人,要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的管理条例规定,除了人民、武警部队和公安机关等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或者私藏或者弹药。
如果需要用或者弹药进行科学研究、体育活动等合法目的,一定要经过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公安机关的批准,并严格遵守管理规定。
锡某海和锡某在没有经过任何部门的批准的情况下,自制了两支和射钉弹药,用于非法捕猎野生动物。他们的行为严重威胁了社会治安,构成了非法持有罪。根据他们的具体情节和后果,他们应该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根据我国的刑法,对那些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较大损失的人,要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刑罚一般是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情节较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就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锡某海和锡某在非法捕猎过程中,利用扣子等工具,将附近村民家养的山羊致伤致死。他们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村民的财产权利,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
也就是说,锡某海和锡某的非法捕猎行为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
他们应该依法承担对应的刑事责任,并赔偿相关方面的损失。这个案例给我们提出了一个警示:我们该尊重和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遵守法律规定,不要为了一时之利而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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